时间:2020-05-29浏览:2102
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,在法定期限内,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,即要求商标局在三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。我国《商标法》规定,允许在先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,或任何人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。
商标异议流程
商标异议有什么作用
常见问题
Q:申请商标异议应该提供哪些文件材料?
A: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,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、副本:
(1)商标异议申请书。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,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。
(2)异议人的身份证明。
(3)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,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。
Q:商标异议不成功,可否进行复审?
A:如果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异议不成立,异议人不能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。被异议商标将直接被核准注册,发给商标注册证书。异议人如果不服,只能在商标注册成功后,对其提出无效宣告。
Q:哪些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?
A: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,商标局不予受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:
(1)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;
(2)申请人主体资格、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;
(3)无明确的异议理由、事实和法律依据的;
(4)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、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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